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2月下发)精神,特拟定此严肃学籍注册管理的通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各学院在执行时,务必遵从此项规定,对于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同时严格执行缓注册制度。缓注册期间教务系统的选课、成绩查询等功能将受到限制。无故不注册并不履行缓注册手续的,若符合退学条件将予以退学处理。
特此通知。
教务处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