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根据浙劳社医〔2001〕98号文件规定: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结算年度内申请报销;结算年度最末一个月发生的医疗费用可顺延一个月,逾期不予报销。即2022年1-11月医疗费用须在12月31日之前报销,12月发生的费用须在2023年1月31日前报销。
如果2022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有因未带卡、未刷医保电子凭证结算、急诊、技术故障等原因垫付医疗费用的,请尽快带齐票据等资料到省医保中心窗口办理零星报销或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网等线上渠道办理报销,超过截止时间将不能报销。地址:杭州市金祝大厦三楼,浙江省医疗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电话:85112893、85115112。
人事处
2022年12月5日